在規范中7.4.1中明確規定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塊應該在混凝土的澆注地點隨機抽取。吉林市混凝土取樣和試塊的留置應符合下面幾個規定:
1.不超過100立方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攪拌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注超過1000立方;每200 立方;取樣一次;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每次取樣應該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塊,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所謂的實際需要,在規范的附錄D中說明:同條件養護的試塊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決定,選定的依據是什么?結構實體的檢驗僅限于涉及結構安全的柱、墻、梁等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像墊層等非涉及結構安全的部位完全可以不留置同條件試塊。同條件試塊留置數量依照《規范》的規定: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塊,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的工程量和重要性決定,不宜少于10組(統計方法評定),且不應少于3組(非統計方法評定)。
當有抗滲要求的工程時,吉林市混凝土試塊應當在澆注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于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